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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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 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 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 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 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
1. 岗位责任制度;
2. 人员培训制度;
3.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 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 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 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五)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海关审查合格后,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